摘要
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置于构建法治监督体系的大背景之下观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既是弥补行政权监督漏洞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且较其他公权力监督方式具有比较优势。当前,我国的行政行为违法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制度供给和保障不足,监督范围限定过严,监督方式与目标不匹配,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作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对此,应当采取监督主体内部力量整合与重构,积极稳妥拓展监督范围,构建自主灵活的监督方式体系,构建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大监督格局等措施予以应对。
作者
王勇
金昊
Wang Yong;Jin Hao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46-54,共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矛调中心检察监督的治理性功能与法治化路径”(项目编号:2021-106)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专题调研重点课题“论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违法监督的检察担当”(项目编号:zjdy20228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