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缓刑执行性质的明确是刑法学和刑罚执行学基础理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意义重大。过去,对缓刑的执行是否是刑罚执行争执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模糊,这导致对《刑法》第76条中“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理解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仅限于字面解释,而应从法理的角度加以分析,也不应排斥对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修正。缓刑不是刑种,是对监禁刑罚的替代(变通)执行方式,因此缓刑的执行是替代形式的刑罚执行。基于这一定性,我国刑法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当增加对缓刑犯的惩罚内容和刑罚负担。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缓刑的适用,而且在我国现已进入轻罪化时代的背景下可以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犯罪预防功能。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24-131,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