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中的一种类型,其中多涉及多辆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保有人与驾驶人又常处于不一致状态、机动车所投交强险与商业险交织等情形,由于侵权责任主体的多数性及其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多样性,法官必然面临能否将各种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纳人到一个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以及纳人之后各参与人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即共同诉讼类型如何选择的问题。
基金
2018年北京市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准共同诉讼类型研究——以北京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审判实务为中心”(项目编号:18FXC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