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冒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行为的认定较为混乱,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该类行为的刑法定性中,厘清相关产品及其额度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冒用行为模式是关键。根据发行机构和产品功能进行判断,网络消费信贷产品既非网络贷款,也非虚拟信用卡,应当首先排除构成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应当构成盗窃罪,普通的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被害人以及行为人在冒名行为中的具体差异进行区分判断。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4期52-56,64,共6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