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确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发展方向在于“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划分,反映到刑法学维度就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判断由个人法益向超个人法益的交叉过渡。基于个人信息公共属性而提出的超个人法益说,批判以个人法益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说过于严守信息主体同意原则而有碍公民信息自由流动的发展趋势,但其本身也由于过于强调信息对公共利益的风险而忽视信息权本身的人格属性而造成扩大化的嫌疑,两种观点都不能兼具信息权的个人和公共属性。个人信息权固然具有越来越多的公共属性,但建立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基础,以制度信赖法益为衍生的复合法益说才能既不失信息权的个人属性本质,又能明晰信息自由流通的边界要求。采用复合法益说能更加明确“信息主体合理预期与信赖,信息控制者明确义务”的归责路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合理有序发展。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4期108-113,共6页
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中国博士后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2021M693894)
江西省高校人文项目“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FX20215)
江西省教育规划一般项目“‘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防控机制研究”(22YB166)
江西省教改课题一般项目“《刑法学》鉴定式案例分析法融合Seminar教学改革研究”(JXJG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