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当事人约定优先为原则。在当事人对专利权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考察各合作人对该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是否作出创造性贡献。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其依法享有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对合作完成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可从实质性设计由谁提出、设计方案由谁实现、他人的参与是否使原有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等方面进行判断。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9期85-9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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