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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价值主张出发做出执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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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研究的深度有赖于学术争鸣的热度,争鸣可以深化已知,认识未知,创造新知。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多位作者近期在《中国招标》对此再次进行了辩论。白如银认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蔡锟认为,在未按照法定采购进行招标采购时,相关合同的订立本身就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尤其是在政府采购中)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竞争的秩序),因此,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被否定。
作者 昝妍
出处 《中国招标》 2023年第11期24-25,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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