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立要求“双非”,即采用“非法手段”,针对“非法债务”。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并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犯罪,也不能完全排除寻衅滋事罪成立的可能性。对于是否属于“非法债务”,应从整体上予以判断,并与“虚高债务”相区别。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存在交叉、重合等界限模糊及溯及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7-26,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