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派董事是我国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董事“委派”与“选举”的关系,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大股东瓜分董事会席位”、“双头董事会”和“股东权滥用”等治理乱象,也不利于解决股东董事“事实上不独立”与董事“独立性”法律要求之间的矛盾。建议在《公司法》修订中建立委派董事制度,增加董事提名权、董事候选人审核制度和董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51-60,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国企改革背景下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Z201710011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