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发挥着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独特价值,其参与犯罪治理可以克服传统公权力主体一元治理机制的缺陷,形成“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和机制。但数字平台犯罪治理责任与业务经营者的角色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有效保障平台用户的权利,易产生平台权力泛化的风险。然而,数字平台犯罪治理应以用户权利保障作为核心要素,弥合“公私合作”不同的治理逻辑和利益纠葛。完善数字平台犯罪治理责任在于,明确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平台规范和行业标准,优化平台的监管责任,健全平台信息层级保护的协助义务,确立平台的跟踪矫正义务。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70-80,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21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互联网审判中的证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FXC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