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性贸易合同是基于融资性贸易而形成的新兴民事法律关系,是融资性贸易与合同内涵的结合体。与快速增长的融资性贸易实务相对,遍历现有研究和司法实践,融资性贸易合同判定标准失位,各地法院裁判范式不一,亟待从理论上厘清概念关系,梳理现行效力判断的规则依据,建立统一的效力判定标准。有鉴于此,融资性贸易合同的效力判定宜遵循主客合流的认知规律,既遵循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客观事实,又观照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破局,于主客认知体系内,重构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判定机制,将穿透性思维融入审判实践,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4期267-279,共13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2021年福州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关于在台江北江滨CBD建设中央法务区的思考”(项目编号:2021FZC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