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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继承人必留份的适用——钱某甲与钱某乙等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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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条件可以成为必留份权利人,遗嘱人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发生继承纠纷时,人民法院可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残疾继承人,剩余部分再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残疾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可综合考量其实际生活需要、被继承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残疾人所在城市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予以确定,以保障残疾人所取得的继承份额应高于其法定继承的平均份额。
作者 张怡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4期297-301,共5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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