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仲裁条款书面方式的认定——陈某与湖北某某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仲裁协议虽为当事人一方与案外人签订,但协议约定了涉案当事人双方均接受仲裁条款,而当事人另一方为该协议提供了合同文本及签约平台,且明确表示接受仲裁条款,则当事人一方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以电话录音方式订立的仲裁条款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因此主张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刘靖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4期322-325,共4页 Nomocracy Forum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