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在完善刑罚执行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诸多客观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职责的划分不够清晰;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存在弱化甚至脱节;社区矫正期间与强制措施期间交织时,社区矫正期间的计算尚有观点分歧,存在各地标准不一等现象。社区矫正中止事由可以限定于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病危和丧失行为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社区矫正中止更为合适;社区矫正中止的监管主体应以公安机关为主,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为宜;社区矫正中止的期间折抵根据不同处罚类型区别处置。
作者
赖华
淦沛
李成龙
AI Hua;GAN Pei;LI Cheng-long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62-65,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