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责任保险对于公司治理具有积极效应,但其同样也具有形成董事、高管道德风险这一内生性的负面效应。保险人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一方主体,其在抑制和应对董事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通过保险人事前的风险评估、事中的风险防范建议以及治理介入、事后的风险补救督导,可以形成保险人对投保公司和被保险董事、高管的监督权,构建起保险内部规范层面的负面效应应对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渠道获知的“软”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可以形成保险人对投保公司和被保险董事、高管的风险评估机制,构建起保险外部辅助配套层面的负面效应应对机制。
作者
马飞
蒋昇洋
Ma Fei;Jiang Shengyang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1-79,共9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