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如何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而确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有无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但观之司法实践,往往倚赖于司法鉴定来认定精神障碍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检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存在“精神病”的适用标准模糊不清、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判断内容不够清晰的问题。既然是作为法学概念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应当重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明晰医学与刑法上“精神病”的蕴涵,统一适用标准,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内容,专门为法官设立判断标准,弱化司法鉴定,直至完全由法官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刑法判断。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3年第14期25-27,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2021年度新疆政法学院校长基金“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新尝试”(编号:XZSK2021102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