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强险重复投保导致在如何理赔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追根溯源,从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的合宪性基础,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来分析,交强险制度应坚持受害人利益中心主义。应打通不同分项之间的壁垒,明确多保险人情形下与受害人之间的多数债务人之债关系;在合理原则的指导下,理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关系,建立允许保险人“适度盈利”的交强险制度,释放保险市场活力;发挥政府的兜底保障和监督职能,对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标准和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并对交强险所不能及的情形进行兜底。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第19期150-155,共6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科研项目“保险竞合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122003264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