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杂技艺术作品自设立以来饱受争议,“俏花旦案”看似明确了杂技作品的保护范围、独创性认定和侵权判定标准,却再次揭示出其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在排除技巧的可保护性后,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或戏剧作品缺乏实质性区别,无法提供对我国杂技艺术的额外保护,其立法目的也无法实现。恰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之际,建议对其重新定义以避免《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9期22-26,共5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