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立案之前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调取、直接采集生物样本、提前建立信息库等方式对公民的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收集。囿于生物识别信息具备唯一性、敏感性和财产性特点,调查核实阶段对其进行的调取和收集存在法律和现实层面的风险。通过审视生物识别信息的两方面来源,调查核实阶段生物识别信息的调取和收集暴露出信息收集范围宽泛、调取程序不够严格、公权力缺少监督、个人信息权利面临受侵犯风险的问题。基于此,调查核实阶段生物识别信息应遵从区分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严格生物识别信息调取程序,构建混合监督模式以及完善事前告知与事后救济程序的路径。
作者
郝良珍
卞婉萍
HAO Liangzhen;BIAN Wanping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