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上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从法解释学角度看,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定性为“处罚阻却”规则,有助于厘清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间的逻辑关系,也能避免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过分强调“初犯”的尴尬。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时,需把握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并不是一味宽容的立场,需坚持从严解释“处罚阻却”规则和“处罚阻却除外”规则。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3-87,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