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