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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背后的工程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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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大多是虚构交易事实,无中生有地骗取钱财。那么,将不确定的工程信息描述成已确定的事实,进而据此向被害人“借款”作为前期运作资金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近期,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两份合作意向书。1973年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的崔永刚,原为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地环技术中心职员。2010年左右,崔永刚从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便当起了工程中介,即:通过向他人介绍工程业务兼取中介费用。
作者 陈思寒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23年第21期46-47,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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