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主体涉及人工智能设计者、人工智能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以及参与生成作品创作的管理者。从利益平衡理论来观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主体的立法设计应当实行肯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版权主体归属基础上的有限版权主体制度,即人工智能设计者应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的核心主体,人工智能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应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的次要主体,参与生成作品创作的管理者应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次要的共同版权主体,但前提是其必须具有实际创作贡献。
出处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8期69-7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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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法治保障创新研究”(20BFX2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