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付结算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其法律适用难点在于主观明知的判断方式杂、罪量要素认定的宽泛化及与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不清。刑事诉源治理政策的稳步推进使得治理网络犯罪的工作重心转向除实行行为以外的帮助行为,同时该政策呈现出了控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的内含,表明了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采取限制解释的立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帮助犯量刑规则的立法性质,更应当对其进行限定解释。在“明知”的认定上要严格限制“应当知道”的适用;要进一步明确流水金额并不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行为性质不能作为界分其与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标准。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1期83-88,9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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