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中的“比徒”包含了不同刑种、刑等之间的折算方式与计算标准。立法明确规定在针对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将其他刑种、刑等或特殊处罚方式折算为一定刑等之徒刑。律内所见之“比徒”大致分为三类:官当比徒、诬告比徒与枉断比徒。律设“比徒”,旨在通过量化技术化解客观具体的立法体例固有的内在矛盾,“比徒”之适用使得立法者在“罪刑均衡”与律典体系化之间找到了大致的平衡点。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2期131-140,共10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号:21&ZD19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