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第三人不动产权属纠纷中,立法明确了保护第三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有粗放、机械适用情形,不当损害了原权利人利益,为实现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司法续造了第三人适用要件的严格标准,达到“谦抑”的适用效果。
出处
《新西部》
2023年第9期72-74,共3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以来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研究”(项目编号:20YJA82002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民法典时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项目编号:19SFB2046)
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项目编号:2019F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