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社区矫正执法者的失职表现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本应是责任认定的重中之重,但在实践中这一环节却被忽视。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限制适用一直以来都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完善立法、高速发展的阶段,很多制度,像惩戒权、用警权等尚处于争议状态,还有很多制度像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队建制等还尚未完全贯彻落地。对于即便已经涉及玩忽职守罪的执法者,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案件中是否存在一些足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情形,充分体谅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情境,做到国法与公理的相统一。
出处
《新西部》
2023年第9期75-79,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