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赋予了国家安全概念更具时代性的内涵,数据安全也因此愈加得到重视。数据安全的保障高度依赖监管制度的完善,我国也依据实践需要初步构建起一套数据安全监管制度。我国现有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主要由事前预防制度、事后处置制度,附加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为典型的特殊领域制度构成,基本实现覆盖数据生命周期及重点领域的监管。然而,上述制度在设计及运行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产生了主管部门不明、监管制度模糊、制度适用重叠等问题。对此,须结合制度设计之目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在制度的颗粒度、衔接性方面进行改进,方可发挥数据安全监管制度维护数据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价值。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04-115,共12页
E-Govern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时代责任保险公共职能的理论再建构研究”(项目号:18X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