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境外持有人应当设置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该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调研法,在梳理我国过去进口药品代理人管理历程、境内代理人设立的背景和目的、欧美日的药品代理人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新法背景下境内代理人的性质、责权利展开分析。我国境外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并非民法制度意义上的代理人,而是《药品管理法》语境下的代理人。设立境内代理人本质上是为了契合以持有人为主线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境内代理人与境外持有人在民事责任上连带,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则受到药事法律规章的约束。因此,境内代理人的制度设计中需要考虑代理人的责权匹配,以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实施。
作者
谢金平
邵蓉
XIE Jinping;SHAO Rong(NMPA Key Lab.for Drug Regulatory Innovation and Evaluation,Institute of Regulatory Science for Medical Products,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1198)
出处
《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504-1509,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s
基金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课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责利研究”项目(2022-YY-014)
江苏省教育厅2022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2SJYB007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632023PY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