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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效应下互联网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法治因应

Rule of Law Responses to Anti-competitive Behavior of Internet Platforms Under the Lock-in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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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锁定效应的产生归因于交易相对方的需求转换成本。锁定效应下的平台反竞争行为有别于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平台无需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力,就可以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交易安排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锁定用户规模的大小,平台既可损害局部、微观的竞争秩序,亦可造成宏观、结构性的竞争失序,应由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管齐下”但从两部法律具体规则设置来看,均无法有效应对锁定效应下平台跨界竞争、零边际成本以及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等诸多特殊性。基于此,在反垄断法上,应转换竞争关系认定视角,从用户注意力维度认定异类平台竞争关系,同时调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范式,由“以产能为中心”转向“以用户为中心”,以规制整体性锁定下的平台反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应当引入“相对优势地位”规制条款以规制局部性锁定下的平台反竞争行为。
作者 何凯立 He Kaili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49-60,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应对数字市场反垄断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9CF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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