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也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与特殊属性。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现有的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明确的账务规范,相关主体在实务中多参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客观反映出业务的经济实质,且在实务中暴露出不合理之处。文章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开展研究,以期为会计主体从理论和实务方面解决核算方式模糊、核算信息失真等问题予以参考。
出处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99-103,共5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