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以数据作为战略性生产要素,而当拥有数据控制权的平台涉嫌数据垄断时,由于受证据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同类案件垄断证明标准不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管的滞后性以及法官调查取证职权行使不彰等因素影响,致使原告处于诉讼劣势,常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对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充分考量原被告举证能力悬殊的现实,引入证据发现与公示制度,落实“盖然性占优”标准,完善表面证据规则,促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与垄断民事诉讼有机衔接,发挥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主动性,从而实现平台数据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
出处
《新东方》
2023年第5期53-58,共6页
The New Orient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后民法典时代人体基因权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1BFX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