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国家,随着政府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型,对公共行政组织的控制机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可问责性概念对分析这一过程具有工具意义。在制度层面,可问责性指向为确保公共行政组织承担公法责任而设置的一系列监督控制机制;就某个组织而言,可问责性指向该组织承担责任的“品质”或“能力”。政治控制、法律控制、科层控制和专业控制是保障公共行政组织可问责性的四条主要渠道。以我国中央政府组织为例,可以通过对问责关系、问责内容、问责方式和实现机制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和改善行政组织的可问责性。可问责性概念将对事后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转换为事前的对行政组织的多渠道的控制,可以拓展公法学对责任的研究范围。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3-105,F0002,共1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研究”(19CFX0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