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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涉案财物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 以自述事实为基础审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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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登记上交确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方式之一。《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因证据缺失等原因不能认定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作登记上交予以明确。实践中,要审慎适用登记上交制度,兼顾办案质量和效率,保证案件纪法效果。登记上交制度的适用条件。登记上交一般适用于被审查调查人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但因证据缺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未能查明相关问题、无法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或经查存在相关问题但无法明确涉及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金额、价值等情况。
作者 吕玲雁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3年第2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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