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3年第32期15-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