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临至,数据主权理念应时而生。数据主权嬗变于传统主权,并逾越了网络主权、信息主权等相关概念成为新的主权形式,不仅在政治话语层面具有正当性,而且在法律意涵层面也具有合法性。数据主权在传统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对内体现为国家对领土范围内数据资源的控制、利用等权力,对外体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对数据治理的自主、合作等权力。同时,数据主权不能只作为一项理论,其更具有实践性,需配套相应规则作为实践供给,最终形成制度体系。对我国而言,首先须尊重各国数据主权、维护我国数据安全,其次应倡导合作共治理念、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最后要有效应对“长臂管辖”、完善域外效力制度。
出处
《互联网天地》
2023年第11期30-37,共8页
China Internet
基金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生专项创新课题重点课题“中国式现代化的数据主权体系构建研究”(EDZD2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