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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理念践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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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要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理解“法律明文规定”,如何判断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是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立法是找法的前提,而找法能够对是否已有立法给出证明,立法和找法共同组成了定罪处刑的基础。找法不能决定立法,但是能够决定立法目的能否实现,是决定立法能否解决具体问题的关键环节。
出处 《人民法治》 2023年第23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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