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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假药移送案件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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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这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款同时规定:对于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里就涉及其他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认定,笔者认为对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应审慎审查。
作者 余红卫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第23期85-86,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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