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一线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上,暴露出我国刑事程序制度在辩护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再审案件,辩护人角色与地位不够明晰问题,主要关涉近亲属是否有权委托律师以及律师身份如何定位;二是当辩护律师缺席审判时,审判程序效力存疑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申请权的类型与效力不确定问题。就诉讼法理而言,近亲属既有权提起再审申诉,自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申诉,应明确再审程序中受托律师之辩护人身份;辩护人因正当事由而未出庭,法院不顾被告人意见仍开庭审理系属剥夺律师出庭辩护权之行为,为重大程序违法,法理上应对案件重新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申请权,本质为程序请求权,在立法表述上宜采用“声请权”一词,以彰显其司法属性之本质。申请权实际分为实体性程序请求权、纯粹的程序性请求权以及非法定的程序请求权,因而不宜不加区分地统称为“申请权”,对于辩护律师的程序请求权,司法机关均应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