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失厌恶理论认为,预期的一个单位损失所产生的痛苦远大于一个单位得到的所产生的满足。完善律师费赔偿制度、尝试降低损失预期对发挥版权制度的激励作用有较大意义。检视当下律师费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现有规范未能对律师费赔偿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其二,律师费赔偿以实际发生为前提,权利人易产生损失厌恶心理;其三,法定赔偿制度未能与律师费赔偿制度良好衔接,适用法定赔偿时较难妥善进行律师费赔偿。针对上述问题,律师费赔偿制度可以从支持对风险代理中的风险费用进行赔偿、细化法定赔偿中的律师费赔偿规则、律师费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支持比例脱钩3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