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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跨市、县外出监管难问题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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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作者 顾顺生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22期70-7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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