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中,作为保护对象的公共利益并未得到清晰定义,导致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存在诸多争议,给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相应诉讼请求类型的确定带来困难。从制度文本来看,纳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仅是立法政策规定的广义上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专指兼具法定性、公共性、可诉性的部分。因此,需以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原因为镜,观照折射出的立法不足,从利益载体、保护主体等方面,厘清公共利益在检察公益诉讼语境中的内涵项和外延范围,科学地认清公共利益的制度意涵。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21期64-69,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