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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研究--以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决定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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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有超过四分之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规定。省级人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创新意识以及前瞻性思维,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保障法、监督规范法。专项决定明确和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细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方式;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勾勒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专项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促进了制度建设,为推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呈现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改革决策——立法完善”的制度发展范式以及地方立法、其他地方性规范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专项决定具有地方立法和准地方立法的性质,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在工作层面提出要求,并不涉及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未违反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是一种“赋权确认型地方立法”,以解决上位制度供给与本地制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专项决定具有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等优势,也受到一定限制。专项决定需要根据公益诉讼实践的新需求不断进行优化,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其中。
作者 胡卫列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21期91-107,共1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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