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公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主体与检察机关的互动过程看,以当前学术界归纳的法律监督概念、特性、运行机理等去解释、过滤所有类型检察活动时,可以发现有部分检察活动已跳脱出了法律监督活动的桎梏,与域外检察活动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类似性,对公民实体权利呈现出强制处分性,且具有支持、配合、推动侦查权、审判权、行政权的功能。强行以法律监督统摄检察的理论建构,反而突显了检察活动的局部独立性,可以为论证检察活动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监督活动提供论据。
出处
《学术与实践》
2023年第1期44-53,共10页
ACADEMIC AND PRACT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