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关于保护关爱未成年人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该原则进行了本土化表述,这对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少家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实践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存在困境:一是原则适用“低位运行、概念模糊”,二是裁判情况“差异较大、趋势不明”,三是儿童主体“权利缺失、参与不足”,四是特色工作“初步探索、保障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性、父母利益本位主义下对儿童利益的忽视以及涉少家事案件审判的特点与当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通过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内涵的分析,可以归纳出该原则具有权利救济、制度规范与价值引导3方面功能。以这3方面功能为着力点,可以从构建未成年人家事诉权保障体系、设计涉少家事案件特殊程序规则、制订统一的参考标准和裁判规范3条路径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4期82-8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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