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存在着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需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公司,但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其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实践中常出现法定代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背离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而系职业经理人的情况下,因其对公司利益并不享有最终所有权,或其行为利益远高于公司给予的薪酬利益,且因其对公司财产损失并不承担最终后果,或者其承担的后果远小于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法定代表人以个体利益为主要考量因素,加之其对于任职公司人、财、物资源的控制力,其行为时常会发生扭曲,违背了公司利益。另一种情形是,法定代表人系挂名、冒名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管理,但需承担因挂名或冒名而产生的,包括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中被限制高消费等风险。前述两种情形下,涤除登记需求及此类纠纷之出现乃势之必然。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4期102-10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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