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在早期的政治思考和政论写作中,深受黑格尔理性自然法学的影响,将法与法律作为两个既不同又相关的概念加以使用,“法”被当成可以证成“制定法”的上位概念,具有“自然法”的地位和意义。随着唯物史观的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将法视为与法律一样的,皆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随着他们后来思入“世界历史性”的进程以及开始对古代社会的研究,又逐渐弄清了原始公社的解体使社会产生分裂和对立这一阶级社会产生的历史过程。恩格斯为了完成马克思的遗愿,对古代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法与法律又有了全新看法,这主要体现在他对《共产党宣言》英译的审订与加注之中,也体现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马克思恩格斯后来的文本中,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已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被作为一种观念认识,而后者一般地被当作一种社会现象;前者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表达,因而具有阶级性,而后者在阶级社会中必然要受到前者的影响,但是,因其并非只是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故而阶级性就并不构成法律所固有的本质。本文从对Recht和Gesetz两个语词的分析出发,力图将概念史的分析与思想史的分析统一起来。
出处
《哲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3-23,共11页
Philosophical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意识的认识奠基和语言表征研究”(编号22JJD720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哲学研究”(编号20BZX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