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业的良性参与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碳金融监管体制则是有效开展碳金融活动的必要条件。碳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监管活动需以此为逻辑前提开展。我国当前监管体制存在主体混乱、内容模糊、手段不力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金融监管规范和碳市场规范未能在充分把握碳金融本质的基础上实现规则互认。未来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可对域外的经验加以借鉴,重塑监管理念。同时还需从立法上对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加以明确,形成合理的碳金融监管体制和规范体系。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5期89-95,共7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