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裁判案例中,法院针对司法拍卖税款承担的认定争议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司法拍卖税款承担应该法定,其法理依据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要素都包括税款承担法定。不管从税法强制性还是合同法自治性角度,法院都无法获得授权指定司法拍卖的税款承担。在具体路径设计上,司法拍卖税款承担主体可以按照税费产生时间和税费类型进行区分,历史税款和其他欠费由出卖人承担;拍卖税款按照税法各自承担。法院应促进税款合理分摊,如预留税款磋商空间和进行拍卖价格调整;税收机关则要适当行使税款裁量权,在具体落实上进行扣押裁量和缓税、减税裁量。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2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