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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学理考察

The Academic Investigation of Director's Liability to Company Creditors in the Amendment of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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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规定了董事因职务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该条的学理依据和董事的具体责任形式仍有待明晰。在传统的私法理论下,无论是以债权关系还是以侵权关系的视角都无法为第190条提供一般性的学理依据。在组织法的理论下,法定责任说主张基于“赔偿债权人”和“惩戒董事”的法律政策目的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效性”和“平衡论”是类型化法定责任情形的主要依据。信义义务的扩张说认为当董事的职务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完全清偿债权时,董事对于公司的信义义务传递到债权人身上,此时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义义务的扩张说应当成为法定责任说的补充依据,在法定责任说下,董事应当根据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不同情形对债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
作者 李炯 Li Jiong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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